學會章程
澳門介入診療學會
Associação de Diagnóstico e de Terapêutica de Intervenção de Macau
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——名稱:1. 中文名稱:澳門介入診療學會。
2. 葡文名稱:Associação de Diagnóstico e de Terapêutica de Intervenção de Macau。
以下簡稱“本會”。
第二條——宗旨:1. 愛國愛澳,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;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,支持政府依法施政。
2. 加强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的介入診療專業人士。
3. 致力提高本澳介入診療專業人士的學術和科研水平。
4. 保障本澳介入診療專業人士的合理權益。
5. 積極舉辦及參與社會公益活動。
6. 本會為永久性非牟利專業團體,其存續不設期限。
第三條——會址:1. 本會會址:澳門嚤囉園馬路12-14E號珍珠閣4樓D座。
2. 經理事會通過後,可更換會址和設立辦事處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其他地點。
2. 葡文名稱:Associação de Diagnóstico e de Terapêutica de Intervenção de Macau。
以下簡稱“本會”。
第二條——宗旨:1. 愛國愛澳,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;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,支持政府依法施政。
2. 加强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的介入診療專業人士。
3. 致力提高本澳介入診療專業人士的學術和科研水平。
4. 保障本澳介入診療專業人士的合理權益。
5. 積極舉辦及參與社會公益活動。
6. 本會為永久性非牟利專業團體,其存續不設期限。
第三條——會址:1. 本會會址:澳門嚤囉園馬路12-14E號珍珠閣4樓D座。
2. 經理事會通過後,可更換會址和設立辦事處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其他地點。
第二章
會員
第四條——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、普通會員、顧問及榮譽主席。
1. 功能會員:在本澳介入診療領域中具資格認可及許可執照的醫療人員,並為澳門居民身份者,認同並遵守本會章程,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,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。
2. 普通會員:凡任何對介入診療專業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,認同並遵守本會章程,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,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普通會員。
3. 顧問:在介入診療領域有特殊貢獻者,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,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,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。
4. 榮譽主席: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,諮詢委員會同意,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,其資格期限由理事會決定。
第五條——會員權利:1.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,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,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
2. 普通會員和顧問有權列席會員大會,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,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
3. 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,但不具有功能會員的權利,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。
4.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5.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。
第六條——會員義務:1.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,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2. 維護本會的權益和社會聲譽,遵守本會章程,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通過的決議。
3. 按時繳納會費,如無合理理由兩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,將以自動退會論。
4. 本會會員如移居外地,均應知會本會,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保留會員身份及豁免會費。
5.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和醫療專業人士聲譽之活動。
6.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,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,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。
第七條——處分:1.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為,經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,及監事會審核,輕者警告,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。
2. 相關人士可於九十日內向會員大會書面提出聲明異議。
3. 如涉及法律的刑事和民事責任,遵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執行。
1. 功能會員:在本澳介入診療領域中具資格認可及許可執照的醫療人員,並為澳門居民身份者,認同並遵守本會章程,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,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。
2. 普通會員:凡任何對介入診療專業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,認同並遵守本會章程,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,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普通會員。
3. 顧問:在介入診療領域有特殊貢獻者,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,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,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。
4. 榮譽主席: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,諮詢委員會同意,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,其資格期限由理事會決定。
第五條——會員權利:1.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,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,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
2. 普通會員和顧問有權列席會員大會,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,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
3. 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,但不具有功能會員的權利,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。
4.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5.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。
第六條——會員義務:1.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,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2. 維護本會的權益和社會聲譽,遵守本會章程,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通過的決議。
3. 按時繳納會費,如無合理理由兩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,將以自動退會論。
4. 本會會員如移居外地,均應知會本會,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保留會員身份及豁免會費。
5.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和醫療專業人士聲譽之活動。
6.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,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,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。
第七條——處分:1.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為,經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,及監事會審核,輕者警告,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。
2. 相關人士可於九十日內向會員大會書面提出聲明異議。
3. 如涉及法律的刑事和民事責任,遵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執行。
第三章
領導機構
第八條——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和諮詢委員會。
第九條——會員大會:1.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具有通過和修改會章、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、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,以及解散本會之權力。
2.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,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員大會,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,通知書內註明會員大會的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和議程,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;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超過全體功能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可召開,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,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,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,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。
3.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,或不少於三分之一功能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4. 會員大會領導層設會員大會主席一名和會員大會副主席若干名(依序為第一會員大會副主席、第二會員大會副主席等),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,任期兩年。
5.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;當會員大會主席缺席時,由會員大會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;若會員大會主席不能視事時,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會員大會主席。
6. 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大會功能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,本章程或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。
7. 會員大會領導層、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功能會員聯名,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。
8. 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。
9. 罷免當屆會員大會領導層、理事會和監事會的領導成員,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一功能會員提出,並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功能會員通過。
10. 修改會章、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,需由理、監事會提出,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交會員大會審議,並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功能會員通過;解散本會,需獲四分之三功能會員通過。
第十條——理事會:1.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,由會員大會以參選名單方式選舉產生。
2.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;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管理本會,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,以及理事會的決議以設置相關規章,開展各項會務活動、接納新會員;購入、賣出、抵押、承租、出租或以任何方式出讓本會的資產、權利、動產和不動產,或對其設定負擔;借入貸款;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的工作,有關決議需要明確授予的權力和委託的期限;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。
3.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,理事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。
4.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,副理事長若干名(依序為第一副理事長、第二副理事長等),秘書長(兼財務)一名,和理事若干名,總人數必須為奇數;如有需要可下設專項小組,並設置相關規章。
5. 若理事長缺席,由副理事長按序暫代行其職責;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,由副理事長按序代行其職責,直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。
6. 除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,其他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。
7.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,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;在理事會內的提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。
第十一條——監事會:1.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,監事若干名,由會員大會以參選名單方式選舉產生,總人數必須為奇數,任期兩年,與理事會任期一致;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,可連選連任。
2. 若監事長缺席,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代理監事長暫代行其職責;若監事長不能視事,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代行其職責,直至監事會任期完結為止。
3.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工作、審核會計帳目、對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提出意見。
4.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。
5.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,監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;在監事會內的提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。
第十二條——諮詢委員會:1. 諮詢委員會由歷屆會員大會主席、理事長和監事長組成,總人數必須為奇數;如遇偶數情況,由當屆理事長協調增加成員。
2. 諮詢委員會負責為本會的發展提供策略性指導,為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,並審核、批准每屆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參選名單;在諮詢委員會內的提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。
3. 第一屆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和監事會之領導成員由籌委會協商議定。
第九條——會員大會:1.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具有通過和修改會章、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、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,以及解散本會之權力。
2.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,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員大會,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,通知書內註明會員大會的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和議程,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;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超過全體功能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可召開,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,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,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,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。
3.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,或不少於三分之一功能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4. 會員大會領導層設會員大會主席一名和會員大會副主席若干名(依序為第一會員大會副主席、第二會員大會副主席等),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,任期兩年。
5.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;當會員大會主席缺席時,由會員大會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;若會員大會主席不能視事時,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會員大會主席。
6. 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大會功能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,本章程或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。
7. 會員大會領導層、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功能會員聯名,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。
8. 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。
9. 罷免當屆會員大會領導層、理事會和監事會的領導成員,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一功能會員提出,並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功能會員通過。
10. 修改會章、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,需由理、監事會提出,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交會員大會審議,並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功能會員通過;解散本會,需獲四分之三功能會員通過。
第十條——理事會:1.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,由會員大會以參選名單方式選舉產生。
2.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;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管理本會,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,以及理事會的決議以設置相關規章,開展各項會務活動、接納新會員;購入、賣出、抵押、承租、出租或以任何方式出讓本會的資產、權利、動產和不動產,或對其設定負擔;借入貸款;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的工作,有關決議需要明確授予的權力和委託的期限;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。
3.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,理事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。
4.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,副理事長若干名(依序為第一副理事長、第二副理事長等),秘書長(兼財務)一名,和理事若干名,總人數必須為奇數;如有需要可下設專項小組,並設置相關規章。
5. 若理事長缺席,由副理事長按序暫代行其職責;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,由副理事長按序代行其職責,直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。
6. 除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,其他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。
7.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,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;在理事會內的提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。
第十一條——監事會:1.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,監事若干名,由會員大會以參選名單方式選舉產生,總人數必須為奇數,任期兩年,與理事會任期一致;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,可連選連任。
2. 若監事長缺席,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代理監事長暫代行其職責;若監事長不能視事,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代行其職責,直至監事會任期完結為止。
3.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工作、審核會計帳目、對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提出意見。
4.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。
5.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,監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;在監事會內的提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。
第十二條——諮詢委員會:1. 諮詢委員會由歷屆會員大會主席、理事長和監事長組成,總人數必須為奇數;如遇偶數情況,由當屆理事長協調增加成員。
2. 諮詢委員會負責為本會的發展提供策略性指導,為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,並審核、批准每屆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參選名單;在諮詢委員會內的提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。
3. 第一屆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和監事會之領導成員由籌委會協商議定。
第四章
附則
第十三條——責任的承擔和章程的解釋:1. 本會一切責任的承擔,包括法律上刑事和民事責任,以及所有遞交法庭和政府部門的文書,均由會員大會主席或其授權人聯同理事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;其他一般的文書可由會員大會主席、理事長或秘書長簽署。
2. 理事會對本會章程在執行時具有一般解釋權。
第十四條——經費:1.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,以及開展學術活動的各項合法收入。
2. 本會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。
第十五條——本會會徽
第十六條——其他:1.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。
2. 本章程未規範的事宜,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。
3. 本章程以及所有本會的決議均不能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。
4. 在本會解散後,清算後如有剩餘資產,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置。
2. 理事會對本會章程在執行時具有一般解釋權。
第十四條——經費:1.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,以及開展學術活動的各項合法收入。
2. 本會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。
第十五條——本會會徽
第十六條——其他:1.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。2. 本章程未規範的事宜,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。
3. 本章程以及所有本會的決議均不能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。
4. 在本會解散後,清算後如有剩餘資產,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置。
